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,我厅拟对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碘-131同位素示踪测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。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,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。
听证权利告知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,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、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。
联系电话:0431-89963151(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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邮 编:130033
| 项目名称 | 建设地点 | 建设单位 |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| 项目概况 |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| 公众参与情况 |
|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碘-131同位素示踪测井项目 | 长春地区(双阳区、农安县、公主岭市)、四平地区(伊通满族自治县)、白城地区(镇赉县、大安市)境内 |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| 吉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| 建设单位拟在长春地区、四平地区和白城地区开展放射性同位素131I测井活动。年测井总量约为200口,单井放射性同位素投放量约为2.22×107Bq(0.6mCi),则日最大使用量2.00×108Bq(5.4mCi),年最大使用量4.44×109Bq(120mCi) |
| 注: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(试行)》的有关规定,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/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。 |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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